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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高新投資者提起的索賠訴訟系列案又迎來新進展。
“我們收到了一審判決書,哈爾濱中院判決工大高新賠償投資者俞某42.83萬元,被告張大成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工大高總公司、工大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0月18日,作為原告代理人的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告訴e公司記者。
此前,在一些投資者維權索賠案中,就已經有中介機構被判擔責的案例。當前注冊制的大背景下,中介機構的職責是要當好資本市場的專業守門人,資本市場需要專業機構來把好核查驗證的第一道關,勤勉盡責是專業機構的底線。如果不能勤勉盡責,審計機構自身面臨的風險也將會很大。
回溯前情,工大高新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同年12月27日,上交所作出紀律處分決定,認定工大高新、工大高總、工大集團的違規之處主要是:(一)違規占用上市公司巨額資金。工大高新曾于2018年7月21日披露,公司控股股東工大高總實際控制的工大集團公司非經營性占用工大高新巨額資金,累計占用額達10.16億元,占工大高新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23.63%,截至公告披露日占用余額9.98億元。(二)違規擔保。截至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為工大高總及其控制的工大集團等公司提供多筆違規擔保,金額累計達59.06億元,占工大高新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37.37%,擔保余額46.15億元,擔保逾期11.7億元。工大高新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20年10月23日,工大高新收到黑龍江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昔日校辦企業中曾經的佼佼者,2021年4月30日,工大高新股票被上交所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2021年11月3日,股票在全國股轉公司管理的兩網和退市公司板塊掛牌,證券簡稱變成“工新3”,證券代碼為400100。
據臧小麗律師介紹,一審法院支持賠付的投資者范圍是:自2016年5月9日—2018年7月23日之間買入工大高新600701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4日后賣出或繼續持股的投資者。上述一審判決目前還在上訴期內,原被告各方都有可能會上訴,最終判決結果以二審法院認定為準。
“投資者向虛假陳述違規行為起訴索賠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工大高新投資者未參加訴訟的,在現階段仍可參加?!标靶←惵蓭煴硎?。